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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进出口商检报验知识

发布者 : admin  发布时间 : [2009-05-09]
外贸商检报验的分类、范围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,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,真实、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。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正式文件,也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。一般对于不同合同、不同发票、不同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。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,还应根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。一. 法定检验报验我国现行的法律,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,协议的规定,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。未经检验合格的,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,使用.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。 (一)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1.列入《种类表》的进口商品;2.有关国际条约、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;3.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。(二)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1.列入《种类表》的出口商品;2.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;3.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;4.出口危险物品和《种类表》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;5.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;6.有关国际条约、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;7.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。